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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不足和抵扣不全面是建筑业“营改增”后 企业负担无法明显减轻的问题所在(十一)
发表时间:2018-09-28  点击:1141

2、对原承接一般征收工程项目的客观分析。
(1)如果建设方对未完成的工作量变更合同,则该税率调整对施工企业无实质意义。因为施工企业做不到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真正平等。开发商根据税率调整变更合同相当容易。
(2)如果不变更合同,继续执行原合同,则由于主要材料的税率由17%降至16%,故能取得的专用发票部分与销项税率的下降抵销;唯一能给建筑业施工企业降低税负的是原混凝土和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部分(如人工费、业务费等),预计给企业降低税负4‰左右。


    所以不能只看表面11%降为10%就认为减了1个百分点的税,企业细分析后减轻税负可以说是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