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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不足和抵扣不全面是建筑业“营改增”后 企业负担无法明显减轻的问题所在(七)
发表时间:2018-09-14  点击:1088


    以上10条如果都能接地气地实事求是解决,例如:对于越演越烈的甲供材导致施工方进项税减少的问题,有关部门通过对施工方计税销售额中剔除材料价款的方式予以解决了;再例如:关于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问题,现在通过政策完善也基本解决了。因此,如果再进一步对政策进行针对性调整,即使维持110号文件确定的11%税率不变,也就不存在“营改增”后企业负担加重的问题,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如何把税制改革好的政策执行好,切实减轻负担而造成行业和企业认可的好的效果,看样子还有不少过细的工作可做。例如:在有关文件里,对从事建筑劳务或包清工企业,规定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也就是可以一般计税,也可以简易计税,文件是针对劳务企业的,貌似非常合理,但是真正在现实中是怎么执行的呢?这个3%简易计税的税款是总包企业代缴的,由于建筑劳务紧缺,劳务企业除了工人工资加管理费没有其他缴费来源,这3%让劳务企业交,谁跟着你干?
    再例如,上面第8条与第10条提到的地材及装饰材料问题,通过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不开票的漏洞补上了,但新的问题来了,市场上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材料原价款加上应缴税款后加价开票出售,增值税从理论上的“价外税”,又回到实际市场的“价内税”上去了。企业负担怎么减得下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