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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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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不足和抵扣不全面是建筑业“营改增”后 企业负担无法明显减轻的问题所在(六) |
发表时间:2018-09-10 点击: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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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2012年在绍兴参加第10届中国建筑业企业高峰论坛上有个演讲:“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焦点在于抵扣难”,时隔6年,现在看为什么“营改增”在建筑业试行两年了,还没能做到“营改增”的初衷,真正为企业减轻负担,当年列举的以下10个方面问题有一些引起重视得到了解决,但还有一些仍有待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1、甲方供料现象普遍,造成可抵扣进项税减少。
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3、外购商品混凝土实行的是简易计税(3%),即使按照现行调整的10%增值税税率,也明显存在“政策性亏损”。
4、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5、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6、银行贷款利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取得进项税发票。
8、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一般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出增值税发票。现在市场监管抓得紧了,就“羊毛出在羊身上”,采用加价开票出售。
9、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材料款支付多少只能拿到相应的发票,造成销项税与进项税时间上的差异,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造成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
10、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大多数无法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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