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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十八)
发表时间:2018-05-23  点击:1123

十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根据工程品质标准和等级建立优质优价制度,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可明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以上奖项的项目按不高于建安工程费1%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改革人工单价形成机制,逐步与市场用工价格接轨,将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纳入预算人工工资单价,配套调整人工消耗量。规范招标文件中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节点以及风险条款,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承发包双方应当在期中支付时完成已完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审核、确认和支付工作。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应预留质保金后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支付到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