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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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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十七) |
发表时间:2018-05-21 点击: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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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建立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为主的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建筑工人工资担保和质量保修担保制度。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或综合保险方式提供的担保。推行工程履约“双担保”制度,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项目,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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