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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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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的几点思考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中的孰“重”孰“轻”(二十六) |
发表时间:2018-04-13 点击: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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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五:重个人执业资格,轻建筑企业资质
过去推行的管理模式,重监管、轻服务。重监管的抓手就是通过建筑企业资质来管市场、管企业。譬如,出了一个一般安全事故,马上打电话通知企业安全许可证暂扣三个月,而真正对出事故项目上的项目经理触动不大,一级建造师资格依旧,顶多换一个项目,项目经理照当。笔者主张对于行政执法,重点应放在对个人执业资格的处罚上,这样做的好处是:处罚面不大但影响面大,对其他项目经理(建造师)起到警示作用;反之,动则处罚整个企业,弊端在于:几千上万人的企业,一人犯错众人受罚,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过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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