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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的几点思考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中的孰“重”孰“轻”(二十五)
发表时间:2018-04-08  点击:1266

 譬如:甲方现在对项目上稍许效益好一些的部分都进行了直接发包,哪怕总承包企业完全有施工能力也有自己的专业队伍,但是甲方不由分说就自行分包出去,有时工地上进来一些莫名其妙的专业队伍,总包一无所知,带来管理上极大的难度。问题的核心还在于:甲方随意肢解工程后,又把涉及的相关工程内容要求写进合同里,出了事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总承包企业被迫承担无限的风险。

    要彻底改变建筑市场的无序状况,必须要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即既要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又要赋予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的权力(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除外)。简单地说,就是总承包企业自己能完成的专业统统自己做,自己不能完成的由总承包单位自行选定专业承包公司完成,这样的“总包负总责”,让施工企业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