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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的几点思考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中的孰“重”孰“轻”(二十二)
发表时间:2018-03-28  点击:1233

 这样做从企业角度不仅可减轻平常的资金压力(因任何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都不可能按月足额拨给企业。干工程的钱往往都还是施工企业垫的,所以只发生活费可减少流动资金压力),而且可以减少工人的无序流动(按规定工人都要求先培训后上岗,流动性过大不利于提高工人技能)。从工人角度一是保证平常资金安全(工人住宿相对简陋),二是年底一笔钱从家乡所在有关银行取出,旅途上资金安全,关键可以保证有一笔钱带回家。至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经过连续多年的整顿,特别是现在也开始抓工程款支付的大背景下应该极少发生。企业现在都知道到年底工人工资是否足额发放是条红线,碰不得,所以没有必要一定强调按月足额发放。但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理解和支持,既然现行民工工资是超劳动时间得到的报酬(到年底集中支付的话,交税更少不了),是否考虑变通不征收他们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没必要让企业代缴,同时减轻了工人和企业的负担。在建筑业改革关键时刻,如能有此类政策,那绝对是建筑业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