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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的几点思考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中的孰“重”孰“轻”(二十一)
发表时间:2018-03-26  点击:1108

过去年底前发生恶意讨薪也有教训,这是其一;现在从事建筑业的工人每月收入少则五六千,多则八九千元,按照税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那按规定就得缴税,但是建筑工人普遍每天正常工作10~12个小时,超出3500元的部分可以说是延长劳动时间所得报酬,按3500元/月起征点征税似乎不合理,这是其二;有地区税务部门向企业征这部分税,分别征营业收入的0.5~1%不等,说法是“代扣代缴”,这里面又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代缴以后,代扣如何扣?根本无法从工人手中扣税,这无疑变成企业新的负担;二是即使代扣代缴,所定的应税税率也过高,实际情况测算结果按营业收入的0.2~0.3%左右合理,提供给有关部门参考。这是其三。那么如何根据建筑业实际情况来解决工人的工资发放问题,江苏大多数企业的模式可以提供借鉴:每月每人发800~1000元生活费,剩余报酬年终一次性结算打到工人指定的银行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