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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的几点思考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中的孰“重”孰“轻”(十九)
发表时间:2018-03-19  点击:1392

 应该说国办19号文第八条就是为了打破壁垒,撤掉“土围子”,对于巩固住建部两年治理行动的成果绝对是好事。事实上,通过艰苦的工作,全国绝大多数省市都下文,取消了抬高门槛和设置壁垒的做法。全国“四库一平台”的建立,使得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更加完善。可谁曾想到,国办19号文是2月21日颁发的,国家税务总局4月20日下发的11号公告《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直接又从税务征收角度为地方上成立分公司开了方便之门。公告的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的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从税务管理工作出发,可谓不“重”不“漏”,但明显与国办19号文是相违背的,也是严重脱离建筑业管理实际情况的,事实上一些地区(主要是市县)已经打着11号公告的牌子,又要求外地进驻当地的企业成立所谓“第三方”公司了,少数地区已经“死灰复燃”,住建部花两年整治的成果眼看就要付之东流。希望19个部委明确职责分工,在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件时对此情况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