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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的几点思考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中的孰“重”孰“轻”(十六)
发表时间:2018-03-01  点击:1384

 第四个不一样:国外讲究法制,一旦工程合同签订,一切按合同办。国内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很多建设方强迫在上报招标办备案的“阳合同”之外,还必须签订“阴合同”,许多霸王条款都签在这里,国外不可能这样操作。再者即使按照“阴”合同干完活,质量验收合格了,竣工结算也迟迟下不来,许多项目还必须通过审计。相当多地区的地方法规规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大量非政府资金项目,也参照这样做,造成了事实上的“审计法”大于“合同法”,使得企业按合同要求干完活却拿不到钱,有的项目审计一拖三四年,无形中增加的财务成本,又得企业自身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