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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推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四)
发表时间:2018-01-24  点击:1633

 五、规范信用评价行为。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信用评价,但有的评价行为不规范,甚至通过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为解决这些问题,《暂行办法》专门对信用评价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信用评价主体,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第19条)。二是规定了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第20条),及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第22条),并要求将信用评价办法、标准和结果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23条)。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歧视外地企业或个人,不得设置信用壁垒,并鼓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