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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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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的几点思考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中的孰“重”孰“轻”(十二) |
发表时间:2018-01-19 点击:1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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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有专家的“支持”,理由很充足很简单:国际上通行做法。先谈法律条文上的缺陷:“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价格最低”好认定,一开标价格谁最低就是谁,问题在于专家评委如何做到在短短的一两个小时内通读完几十家投标企业的标书?又如何判断中标的最低标是否低于成本?所以“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条规定本身就成了摆设,事实上这么多年来,有没有一例是因为“低于成本”价而被宣布为废标的案例?没有,一例没有!甚至离奇到比标底下浮40~50%的中标仍然为有效。法律上这条规定还存在法律效力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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