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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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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的几点思考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中的孰“重”孰“轻”(十) |
发表时间:2018-01-08 点击:1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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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人民日报》刊登记者调查后的署名文章《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提出了最低价中标“危害较大”的三种表现:1、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2、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3、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找出了最低价中标“为何风行”的原因三条:1、担心“说不清”,规避“履职风险”,导致一些地方倾向于“最低价中标”,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2、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3、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略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最后总结调查企业的结果,提出的建议是:在产品(包括工程项目)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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