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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的几点思考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中的孰“重”孰“轻”(八)
发表时间:2017-12-25  点击:1232

 长期以来,由于《建筑法》迟迟得不到修订,相应的以《建筑法》为上位法而制定的《招标投标法》也脱离了建筑市场的实际。尽管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在实践当中这一评标方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建筑企业对此怨声载道。特别是有一些企业明显使用低于成本价投标,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担心“说不清”,直接采用“最低价中标”的风险最小。造成的后果是有些企业中标以后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留下了很大的隐患。或者中标后再采用“做工作”、修改设计等方法把损失补回来(说明很多最低价中标价根本完不成该项目)。如果谈不拢就干脆把工程停下,导致了合同纠纷等一系列问题。最近,“低价中标”的现象及成因,已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