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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的几点思考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中的孰“重”孰“轻”(六)
发表时间:2017-12-11  点击:1171

通过奖惩措施,促使更多司机安全行车。由此联想到建筑行业有关部门(如“清欠办公室”)的“一刀切”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做法,应该吸收“交强险”的改革思路。可以改革为近三年从未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免交或减半征收。一来鼓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二来切实减轻大多数企业的负担。因为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毕竟是极少数。江苏省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问题上就实行了差别化管理。2017年5月1日已经执行的苏建建管[2016]707号文,省住建厅联合了人社厅、交通厅、水利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下发了《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同时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做了实实在在的工作,受到江苏省施工企业的普遍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