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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的几点思考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中的孰“重”孰“轻”(四)
发表时间:2017-11-24  点击:1370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只准收四类保证金,目的是节制以往过重过滥的各类保证金。但是在这类文件执行中还有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例如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问题,住建部、财政部于6月20日联合下发的建质[2017]38号文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在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额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第十一条对发包人返还保证金时间及违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实事求是大幅度降低了预留保证金的比例(由过去执行了13年之久的5%,降为3%,降幅达40%),而且对保证金的返还做了规定。这是建筑业改革中施工企业的利好,受到广大企业的热烈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