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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营改增”一周年回眸 后续政策亟待完善(十一)
发表时间:2017-07-17  点击:1312


    第四,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时,绝大多数在资金方面都需要求助银行,但银行收取利息后,不开具可抵扣的专用发票,当初在“五项预案”出台时,银行业还没有“营改增”,不开“专票”可以理解,而去年5月1日以后,银行业也同时营业税改增值税,仍然不开专用发票,这就成为改革中的缺憾了。特别是对于垫资量大的工程,利息占成本比有的高达2%~3%左右,抵扣链条的不畅通,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那么,为什么有舆论说建筑企业“营改增”税收负担减轻了?调研中着重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给出的答复是:工程项目周期较长,2016年即使到年底大部分企业在手项目80%~90%仍然干的是5月1日以前签约的项目,加上有些企业钻税制改革政策不完全配套、征管人员业务不熟的空子,把一些应该按新政策计税的,提上来按老项目计征,由于有关部门调查的时间节点,离推行新政时间太近,所以普遍形成没有增加负担的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