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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一周年回眸 后续政策亟待完善(九)
发表时间:2017-07-12  点击:1662

 第二,“五项预案”当初考虑到新老项目纳税的过渡,即5月1日前开工的适用3%征收率,5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开工的按11%增值税率征收。政策设置上是科学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施工企业又吃亏了。开发商用“营改增”之前竣工的房子来抵“营改增”之后的工程款。开发商开具的是5%税率的销售发票,而施工企业要把这些房子出让,全额开具11%的税率的发票,并且作为抵债资产一般价格定得偏高,双重加大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