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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营改增”一周年回眸 后续政策亟待完善(三)
发表时间:2017-06-28  点击:1317

 企业负担成倍增加,这绝不是国家“营改增”的初衷。究其原因,是因为并不像某些学者认定的:“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链条上,不存在任何不能抵扣的环节”,这是典型的脱离实际的武断结论。当年笔者曾列举了十个方面无法抵扣的事实,说明增值税率定得过高,企业负担加重,提出了“降率、推后、统一和过渡”四大建议。“降率”就是直接把过高的增值税率降下来;“推后”就是把建筑业正式施行“营改增”政策的时间尽量往后推,待建筑市场规范了,建筑企业能拿到合法的发票抵扣,就可以减少损失;“统一”就是全国在相同时间节点上统一执行营改增政策,避免因跨省经营施工,容易发生营业税及增值税重复征缴的矛盾,不能像服务业那样先在某几个省试点;“过渡”就是给建筑企业两三年的过渡时间,因为许多企业添置了大型机械设备,如果文件执行之后购买的设备才能凭票抵扣的话,许多八九成新的设备无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来说是个不小的损失。从后来推行情况看,“营改增”推后了4年时间执行,全国建筑企业统一实施“营改增”,采纳了其中两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