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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修订版(七)
发表时间:2017-04-07  点击:1474

 第二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退还、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