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