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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保证金前后简要对比分析及思考(十)
发表时间:2017-03-13  点击:1265

 4、建设单位发包工程体现“优价优质”,符合自身利益及社会长远利益需求。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紧张、经济利润最大化等因素的作用下,一方面在发包工程时近乎无限制地压低工程造价、压缩建设工期,许多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发展,以低于成本的造价承接工程,在招标投标现场经常上演惊心动魄的“让利”大战,有的让利幅度达到20~30%左右;另一方面,迫使施工企业垫资承接工程,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地下室封顶、主体结构过半、主体结构封顶、内装外装完成、竣工验收等施工进度款支付是施工企业熟悉而又无奈的艰难收款关口;第三,在施工企业让利、垫资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在施工企业达到施工节点时往往迟付或不付工程款,甚至最后还通过延缓决算审计长时间拖欠大额的工程款。
   “让利、垫资、拖欠”是无视市场规律、无视工程质量第一的短视做法,给施工企业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了阻力,为工程建设“低价低质”埋下了伏笔。施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挤出利润,减少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既偷工减料又连带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致应通过正常施工合同形成对施工企业的约束力大为减弱,衍生出再通过施工企业缴纳各类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再约束,但仍然难以达到约束和规范的效果。因此,建设单位发包工程体现“优价优质”,才是符合自身利益及社会长远利益需求的有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