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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保证金前后简要对比分析及思考(八)
发表时间:2017-03-08  点击:1565

 在源头上严格把关,主要应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上的严格把关。2014年10月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对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明确了关于土地审批、工程规划、场地情况、施工企业选定、技术资料、质量安全措施、建设资金等九大方面的必备条件,其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应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改革形势下建设主管部门着重把关的重要方面,前期建设资金未按规定到位或后续资金无法得到保证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得获取施工许可;发现以低于成本价承接工程并足以破环建筑市场秩序、难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招标投标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时,建设主管应部门应本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也就是要推行“双担保”制度。
    在过程中动态管控,主要应是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类、技术类等规范规定,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给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乃至行政处罚,减少不必要的评比表彰活动,把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在刀刃上,同时发挥好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作用,结合定期普查、不定期随机抽查等手段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动态管控,改变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保”代管或一“保”了之的简单做法。在过程中动态管控还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造成施工企业长时间垫资或超负荷垫资情况的管控,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防止此类问题久拖不决、越拖越烈,造成即使有再多的保证金也难以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