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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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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保证金前后简要对比分析及思考(六) |
发表时间:2017-03-03 点击:1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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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保证金”问题任意滋生的重要原因。比如,《建筑法》明确要求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具备“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但施工企业多年来承揽工程垫资做到地下室正负零乃至主体结构封顶已是习惯性的无奈之举,为了维持企业生存发展经常以低于成本价20%左右的竞标价在市场上努力承接工程,不少工程项目为了达到发包方压缩工期的要求而自行承担由于压缩工期造成的措施费、赶工费等。这些“有法不依”的市场行为鲜有得到依法查处,即使发现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工程建设领域要真正形成依法立项、依法建设和管理的良好法律环境,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要通过《建筑法》及配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和严格实施,使行业管理者和建设方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行使权利和义务,减少甚至避免利用增加施工企业经济负担的“保证金”等非法律法规途径解决行业管理和发展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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