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资讯 |
|
|
|
联系我们 |
|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 麒麟街道麒麟科技人才创业园创研路266号4号楼402室
电话:18061465505
邮箱:gaolve2006@163.com
网址:www.gaolve2006.com |
|
|
|
行业新闻 |
|
清理规范保证金前后简要对比分析及思考(五) |
发表时间:2017-03-01 点击:1535 |
|
2、加快修订《建筑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时惩处“有法不依”等市场行为,为解决“保证金”问题提供良好法律环境。
自1997年11月颁布以来,《建筑法》仅经过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一次修改,即将四十八条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其他条文一直未予修改,有关方面也很少结合建筑业发展实际及时给予相应的具有新内涵的司法解释。
《建筑法》及据其而制定的配套法律法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适用对象权利义务不明确、标准不一,极其不适应进入新世纪以来的市场发展形势,间接或直接造成在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过程中执行的法律标准,在同样是“建筑活动”的铁路、公路、水利、通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及其设备安装中未能得到贯彻实施,也造成只强调工程承包人即建筑施工企业的义务承担,而忽视了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设计单位、发包人、招标代理、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的义务承担,最终阻塞了施工企业获取应得权利的通道,将“建筑活动”形成的本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经济负担和其他方面的管理压力转嫁给了施工企业,以致助推出现了“在大部分非合作投资建设项目,旨在通过提供单纯的建造服务获取经济报酬的施工企业,不仅需要垫资提供建造服务、垫资提供各类建筑用材,还需要拿出很大一部分资金用于各类保证金”的行业怪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