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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保证金前后简要对比分析及思考(四)
发表时间:2017-02-28  点击:1351

  1、采取有力措施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贯彻好,加快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需要抓紧落实:一是抓紧落实清退已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对于有些地方暂时返还不了的,要请公证部门在场制定还款计划;二是对拒不执行国务院清退保证金文件精神的,除了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之外,还要明确不批准新开工项目,确保国务院文件精神落地;三是督促和强化银行保函方式的推广,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与“一带一路”工程项目经营管理模式的衔接;四是对保留的四项保证金,仍可以研究进行改革。如对质量保证金,应适当下调缴纳比例,目前的缴纳比例是5%,实践证明是明显偏高的,根据专题调研报告,5600多个项目实际动用质量保证金只占收缴总额的0.5%,所以可以经调研论证下调至1~1.5%比较适合。对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需在收取方式上进行改革,应研究与诚信挂钩,长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应全面免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