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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民营建筑业企业的困境与出路(九)
发表时间:2016-12-08  点击:1405

 三、外部环境恶化,民营建企苦苦挣扎
     除了企业自身原因,制约民营建企乃至整个建筑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则是企业外部的生存发展环境恶化。

     1、《 建筑法》严重制约建筑业发展。
    《建筑法》自1998 年3 月1 日起施行,仅于2011 年4 月针对工伤保险费修订问题修改过一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建筑法》早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当前建筑市场乱象丛生、久治不愈,是与《建筑法》的不完善、不适应不无关系的。《建筑法》名义上是建筑业的母法,实际上充其量是一部“房屋建筑施工法”,而且局限于针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和安装阶段,无法对水利工程、道路、桥梁、港口等专业工程进行规范。《建筑法》对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详细规定,但对勘探、设计单位等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且随着建筑业市场化以及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多样化而逐渐出现的中介、咨询、招标代理、代建、行业协会等组织也未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对建设单位约束性规定更是少且没有强制力,以致建设单位抽逃或挪用建设资金、违法肢解工程,指定分包、供材等违法违规问题普遍存在。《建筑法》不仅调整范围和对象过窄,而且也未与其他配套法律制度很好地衔接,造成建筑业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削弱了整个法律体系的规制作用,阻碍了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违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