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集中建设的实施、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四章二十八条。
(一)明确集中建设实施范围。规定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集中建设,并具体列举了实施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范围。在此基础上,规定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集中建设的具体范围。
(二)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集中建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集中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三)明晰集中建设工作责任分工。以基本建设程序为主线,梳理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办理项目建议书等前期相关手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并对实施单位、使用单位必要的协同配合作出规定。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多方面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巡查抽查、考核评价、奖惩等制度,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将集中建设纳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