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申请的资质不满足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相应的资质延续。不被批准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延续申请,再次申请时,现有存续资质需同时满足
标准要求。
3.企业如需开展未被批准延续资质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资质;建筑业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未被批准延续资质是最低等级的,则直接按首次申请资质。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资质证书上的企业资质。
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而放弃某项或多项资质的,可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延续申请。
(二)部级许可的企业资质延续
1.部批部管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有关要求办理资质证书延续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