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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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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今年起实行(三) |
发表时间:2024-01-08 点击: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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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中建设的实施
第五条 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具体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单位,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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