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 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