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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七)
发表时间:2023-12-12  点击:70

除企业主营资质为铁路、交通、水利以外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企业主营资质为铁路、交通、水利工程业务范围,但同时兼有其他增项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经铁路、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必须到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进行备案的,不予核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程业务的管理活动。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