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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二)
发表时间:2023-12-01  点击:80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集中建设的实施、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四章二十八条。

(一)明确集中建设实施范围。《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含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列举实施集中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等。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集中建设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