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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五)
发表时间:2023-11-01  点击:264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包括了地方法规体系、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网格化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经摸底,该项工作有比较好的基础条件,目前全省大部分设区市已经出台了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总体看全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是还存在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待加强、覆盖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仍有欠缺等不足之处,个别地区还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来系统、明晰地规范和指导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因此,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和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通知》提出尽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已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做好清理和相关立改废释工作,提高地方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确保2020年年底前发布施行,并争取尽快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精准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