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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五)
发表时间:2023-10-31  点击:325

该部分为《实施意见》核心内容。一是明确了追究事项与对象。责任追究事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对象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安全监督部门及其责任人、属地政府及其责任人。二是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从企业、项目、人员三个层次,综合运用通报约谈、生产安全条件核查、暂扣资质证书、限制新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信用惩戒、停止上岗执业等惩戒措施。三是加大监督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在由纪检监察部门按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问责之前,采取停止评优评先、给予诫勉谈话、约谈通报等措施。四是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作为事故进行整治。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提请停止执业、责令脱产培训、移交行政处罚等措施。五是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事故多发频发的属地政府实施“红、黄”挂牌管理,落实履职评定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

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方案措施、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