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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二)
发表时间:2023-09-14  点击:330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计四大条,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础性内容(第一段)。依次阐述了制定若干措施的目的和依据,规定了若干措施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吊销(第一条)。首先,规定了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次,规定了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再次,规定了对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外,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最后,规定了对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