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生产安全责任。若干措施将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一、出台背景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文件要求,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近年来,国家和省层面多次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督导,事故处理“回头看”后评估工作也被列入督导的重要内容,各地普遍反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安管人员追责不到位,迫切希望省厅出台政策予以支持。为落实国家要求、回应基层关切、填补政策空白,我厅制定了本若干措施。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