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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新举措
发表时间:2016-09-09  点击:1708

         江苏省房屋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新举措

                            —解读《苏建招办[2016]3号文》
 
    为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江苏省招标办自2016年7月1日起,对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部分做法进行改革调整。新政立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发展,指导当前招投标活动。

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一)取消苏建规字[2013]4号文“招标人具有3名及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至少包括1名造价工程师)规定,招标人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取消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单项资质核验。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苏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只需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代理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三)招投标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企业诚信库,诚信库的信息均由审批、注册、各案等系统实时自动导入。


(四)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应同时公布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调整资格条件增设业绩的规定。

 


设置同类工程业绩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设置数量仅限1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2.类似工程通过工程面积、造价、层次、跨度、高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量化指标体现,一般只能设置不超过2个量化指标。其中面积、造价量化规模指标,大型及以下工程、技术复杂的特大型工程可以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80%,特大型工程不超过60%。其他指标的设置不得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量化指标各试点市、县(市、区)可作适当调整。
3.一般施工总承包项目不得提出专业工程业绩要求,特殊技术复杂工程经五人以上专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设置。


(六)各地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的要求,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


(七)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投标报价文件必须加盖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章。


(八)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活动。


(九)各地招标文件范本必须在相应章节醒目位置标明:“招标文件未明列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招标人发出的澄清答疑如作为实质性条款,应标明未响应者其投标将被否决,未标明的一律不得作为重大偏差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出无效标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十)调整苏建规字[2013]4号文技术标评审相关规定。
1.一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值不超过综合评估法满分的10%。
2.将4号文附件二第七条(一)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二中Q1取值范围限定调整为65%、70%、75%、80%、85%。
3.将4号文附件二第七条“说明”第3条调整为“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每低于基准价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正偏离扣分标准一般不低于负偏离扣分标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十一)合同估算价为50万元以上的监理招标项目应当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监理、材料设备招标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调整为五人以上单数。
合同估算价为50万以下的监理项目可采用苏建规字[2013]4号文明确的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


(十二)中标候选人公示增加资格预审相应的信息。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应增加中标候选人的资格预审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奖项、业绩等;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还应公布中标候选人的资审得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但无论采用何种基准价计算方法,不因此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不因此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


(十三)调整苏建规字[2013]4号文附件二第七条评标基准价计算与修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