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南京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分段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需分段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功能完整、分割合理”的原则,划分为若干单位(子单位)工程单独或合并组织竣工验收。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分段竣工验收及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市、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所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分段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上述工作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