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监管引领
(十九)拓宽资金来源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放。
(二十)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统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房地产贷款占比”指标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购买贷款”从“房地产贷款余额”中予以扣除。
(二十一)加强风险管控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风险监测,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风险监测和防控体系,定期监测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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