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制定方案进行处理。
编制说明:明确了当监督抽检结果出现不合格数据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已投入使用的工程材料,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数量进行监督抽检。
编制说明:明确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材料投入使用后,应该采取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监督机构每年定期对监督抽检的数据及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调整监督抽检和监督工作重点,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编制说明:为深入贯彻江苏省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要求,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明确了对问题上报的要求,旨在规范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让其按照省、市委文件要求,落实法治政府推进工作要求,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完善具体工作促进无差别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