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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四)
发表时间:2022-06-17  点击:349

监督抽样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根据工程实际,对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封样送样或对实体进行抽样的活动。

监督抽样的部位、数量、项目应由两名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按相应规定确定并签字确认。

各监督机构应建立抽样、封样、送样管理制度规范上述行为。

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

编制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的定义,突出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的目的和作用。强调了检测机构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按监督抽检确定的检测项目、数量、部位进行检测,如需变更,应经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将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在对工程实体的检测过程中,应按照约定留有影像,留存参建各方书面确认的文件。

编制说明:对检测机构开展具体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监督抽检检测工作更加规范、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