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制定方案进行处理。
第九条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已投入使用的工程材料,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数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十条监督机构每年定期对监督抽检的数据及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调整监督抽检和监督工作重点,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