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指为检查工程质量或核查检测报告、检验数据真实性,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材料及实体进行监督抽样,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监督抽样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根据工程实际,对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封样送样或对实体进行抽样的活动。监督抽样的部位、数量、项目应由两名工作人员按相应规定确定并签字确认。
各监督机构应建立抽样、封样、送样管理制度规范上述行为。
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按监督抽检确定的检测项目、数量、部位进行检测,如需变更,应经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将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