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从整体统筹的视角明确了保护传承体系管理层级和落实重点
针对当前管理工作系统性不强、缺乏整体谋划和系统保护的问题,《意见》提出了建立保护传承体系三级管理体制,明确了国家、省级、市县级分别对应的职责和要求。其中,国家和省级层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分别认定公布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对象,建立国家和省级名录和空间分布图,分别组织编制全国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和省级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分别明确全国和各省级行政辖区内的保护传承整体布局;市县级层面,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落实保护传承的主体责任,认定公布市县级保护对象,编制各类保护对象的专项保护规划,制定管理办法。三级管理体制各种侧重又上下联动,将极大地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