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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决定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十一)
发表时间:2021-08-17  点击:434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