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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决定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八)
发表时间:2021-07-08  点击:645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